作为数字货币的底层技术,区块链融合了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多种计算机技术,为数字货币提供了难以篡改、不可重复支付、分布式记账等特性,在信用层面实现了技术替代,并提升了交易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同时也对现有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法律定性多元化
底层技术与货币产品的融合导致数字货币法律定性多元化。作为货币产品,数字货币既具有经济学意义上的货币属性;又具有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特征。由于其发行与流通均基于区块链这一底层技术,数字货币同时具有支付清算基础设施的特征。由此,数字货币给监管带来了两方面的挑战,即对传统货币法造成冲击与对数字货币监管的协同能力带来更大考验。
(二)参差不齐的去中心化造成监管困难
数字货币大多采用的是公有区块链,在不同共识算法的影响下,不同的数字货币表现出不同的去中心化程度,提升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在货币发行方面,数字货币实行的多种去中心化发行方式,使得监管者难以介入。在货币移转与维护方面,监管者难以完全掌握去中心化清算系统中的真实交易信息。在货币规则制定与执行方面,监管者亟待明确区块链治理的监管底线。
(三)智能合约的应用对法律功能的部分替代
数字货币的发行、交易以及内部治理,均与智能合约紧密相关。智能合约是区块链系统中基于预定事件触发、不可篡改、自动执行的计算机程序。区块链通过事先锁定双方资产的方式保证合约可执行,并且实现了财产移转信息的分布式记录和不可篡改,以及交易记录的可追踪功能。
由于智能合约自身提供了即时交易功能,无须类似于中央对手方以及资产抵押等传统担保手段以及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消除了以往当事人需要承担的第三方执行成本。但语言的多义性和代码语言的专业性可能带来新的交易风险和信任风险。
(四)强匿名性造成监管困难
区块链中的加密算法让数字货币具有了强匿名性,新出现的“隐私币”和部分交易所提供的“混币”服务,又加强了数字货币的匿名色彩,进一步满足了注重隐私的客户需求,同时也降低了数字货币服务提供商的运营成本。然而这也为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便捷渠道;数字货币被盗时,数字货币原持有者亦无法通过包括法律在内的任何途径追回自己的财产。
数字货币的传统货币法保障及其局限
目前我国实行传统货币法,制度保障方式为确立法定货币的法律属性、实行法定货币发行流通保障与调控程序法规制以及对“意定货币”的合法性确认与监管。其可保障传统法定货币以及法定货币衍生的支付工具的有序运转。然而,传统货币法只对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以及匿名性做出了回应,无法实现数字货币市场的有效治理,无法维护数字货币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于2013年与2017年分别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和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规范性文件,对比特币的法律属性进行界定,并禁止境内任何主体提供与数字货币有关的业务。然而,我国采取的禁止式监管策略对数字货币难以奏效,存在着削弱监管权威的风险。
数字货币的域外货币法保障及其局限
从扩大货币法的调整范围入手,将传统货币法中的货币含义扩展为广义上的货币是目前域外主流的监管措施。域外现行货币法的制度保障方式为明确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牌照制下的中心化规制以及实施消费者保护和反洗钱措施。域外现行货币法承认数字货币具有合法的货币属性。虽然此种货币法正确地回应了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不明与强匿名性两大挑战,但在规制去中心化和智能合约方面仍存在局限性,交易所被黑客攻击并盗取财产、数字货币“分叉”等事件造成的货币信任危机仍频繁出现。
归根结底,不论是我国的禁止式监管还是部分国家地区对数字货币的合法性承认,均是基于法定货币的运行逻辑、以维护现有法定货币体制为根本目的的外部制度保障,其本质为“货币的法律”。数字货币具有的区块链技术特性及其对“作为法律的货币”即货币内在制度特征的革新,亟待通过监管科技在监管中得到更深刻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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