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4天吸引1200条网友回复的热帖——《召唤人肉搜索——张某——很黄很暴力》,1月8日突然蒸发。然而,由该帖引起的有关“很黄很暴力”事件的舆论讨论却没停止。
“或许论坛管理员也意识到这样的帖子可能侵犯了该少女的合法权益,所以才在相关文章见报后把帖子删除了。”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法律所研究员陈晨说。
2007年12月27日晚间,国内一家影响很大的电视台在一则关于网络视听的新闻里,出现了北京一名13岁在校女生张某接受采访的镜头。该女生在接受采访时说:“上次我上网查资料,突然弹出来一个网页,很黄很暴力,我赶紧把它给关了。”张某的外貌和真实姓名均在新闻中公开。
关于张某的视频、图片、恶搞漫画、帖子此后开始在互联网上泛滥。尤其是前面提到的《很黄很暴力》的帖子,自1月1日发出后,截至1月5日凌晨,跟帖达1200条。其中一个回帖中,有匿名人士把张某的出生年月、所在学校、平时成绩以及所获奖励详细公开,内容精确到张某的出生医院名字。还有好事者,公布了一份某年的中小学生书法比赛名单,其中就有张某的名字。
随着张某以及“很黄很暴力”这句话的流行,一些人开始关注,是谁侵犯了13岁少女的隐私权?
为了“赏金”,网友开搜13岁少女?
有网友认为,对张某各种信息的搜索之所以如此广泛普遍地受到网友追捧,与“人肉搜索引擎机制”密不可分。
“人肉搜索”指利用人工把搜索引擎搜索得到的信息进一步“萃取”,进一步有序化。最典型的“人肉搜索”概念出自“猫扑”网。该网上经常有人问问题,提出问题的人往往会用“猫扑”虚拟货币Mp来奖励可以提供帮助的人。虽然Mp不能吃不能喝,但仍有很多人醉心于挣取更多的Mp。那些惯于通过回答问题挣取Mp的人在“猫扑”被叫做“赏金猎人”。
有趣的一幕出现了,某人需要解决一个问题,就在“猫扑”发帖并许以一定数量的Mp作为酬谢。“赏金猎人”看到这个帖子,就会去用搜索引擎来寻找问题的答案,然后争先恐后地把找到的答案回在帖子里面邀功,这就形成了所谓的“人肉搜索引擎机制”。
张某就不幸地遭遇了“人肉搜索”——在这个事件中,就有人在“猫扑”网发帖启动“人肉搜索引擎”。
在一封名为《向张某道歉》的网络公开信中,网友“王老板”为自己制作的张某接受采访的视频截图公开道歉。
王老板在信中说:“我在视频网站截了几张图,冠以‘很黄很暴力’的题目发表,这其中对张某这个女孩本身没有任何看法,只是觉得她说的这5个字很有意思。‘很黄很暴力’对张小朋友来说意味着网站不良内容,对我而言,意味的则是别的东西,无非是借张某之口,浇心中块垒而已。”
据了解,不少网友曾在被删除的帖子中表示,这极有可能是经过记者授意,配合采访才编造出来的台词。特别是“人肉搜索”张某时发现,她还是个成绩优异、获奖众多的学生。有网友发帖时称:“面对电视台的记者,她面不改色地向全国观众说谎,难道她就不知道要为自己的话负责吗?小时候就敢这样,成年后还不知会堕落到什么地步。对于孩子,成绩很重要,但假如思想道德败坏,那成绩再好也没有用。”
青少年问题专家:借儿童来说事,教育者和媒体从业者有责任
“有网友认为张某的话有失客观,完全是为了迎合电视编导或者节目制作目的的需要,并不代表她本人的价值观。这种怀疑有合理之处,但是针对一名小学生的成人化表达,其矛头不应直指这名孩子本人,我们更应该思考的是教育者和媒体从业者的责任。”对网友的质疑,陈晨说,保护儿童的权利,要从多方面着手。
“如果没有网民们激烈的评价,也许媒体从业者和教育者尚未意识到这种借儿童来说事的做法同样是以牺牲儿童的利益为代价而达到自身目的侵权行为。”陈晨同时指出,网友所发起的“人肉搜索”行动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她说:“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和网络等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即使是犯罪之人,只要未满18周岁都能够受到“不公开审理”的保护,“很黄很暴力”事件的主人公张某只是一名未满14周岁、成绩优异的学生,为何要遭到“人肉搜索”的攻击呢?
“这种在网络上实行抨击行为的人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张某的肖像权和名誉权。有人在网络上传播恶搞后的这名小学生的视频、漫画、图片,并使这名小学生及其家人遭到人格尊严和名誉上的伤害,影响了他们的正常生活。而且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团中央权益部:被侵害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
团中央权益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称“《未保法》”)的有关规定,这是一起在网络上严重侵害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恶性事件,给当事人带来了严重的精神伤害,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负责人介绍,我国《未保法》在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五十条就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问题作出了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该法更在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该负责人认为,个别网友置法律规定和社会道德于不顾,故意公开张某的个人信息,逞一时口舌之快而伤及张某的隐私,这些行为应当受到谴责。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和第六十条的规定,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机关应当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该负责人进一步指出,从家庭角度看,未成年人的家长应该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密切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不良因素,做到防患于未然;从学校角度看,未成年人的老师应该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他们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帮助未成年人远离侵害;从社会角度看,新闻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应当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和尊重、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不良信息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配合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关爱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和谐氛围。本报将继续追踪此事的进展。 (王烨捷)
责编:尹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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