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法中法定数字货币的定位与性质(二)

 空投币   2020-07-28  来源:互联网  0 条评论
优质活动 币圈快讯 平台公告 行情分析
最新羊毛 最新空投 链圈挖矿 活动线报
新币上市 币圈空投 国外项目 币链屋
提醒:本站内容均转自网络,仅用于开发者下载测试,请明辨风险,若涉资金安全及隐私,请谨慎!谨慎!再谨慎!一切风险自担,涉及资金交易及个人隐私务必小心并远离,切记千万别投资,勿上当受骗。《本站免责申明》

货币法中法定数字货币的定位与性质
(二)法定数字货币需求的具体法制修改
在解决理论困境之后,为了适应法定数字货币的现实需要,相应的货币法立法亦须进行必要的适应和修改。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关人民币的规定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改完善,其中最为重要的问题就是协调不同形式的法定货币 — — 现钞货币和法定数字货币 — — 之间的相互关系。法定数字货币在金融上或货币政策上与现钞货币并无二致,属于基础货币、高能货币,但其具体的发行和流通过程必然有很大的区别,因而法律也需要对有关法定货币的定义、性质与定位问题的条文作出适当调整。
第一,更改法定货币的定义形式。目前,现有法律将法定货币限定为实物,仅包含纸币和硬币,而且明确赋予了其法偿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6条、《人民币管理条例》第2条第1款)。为了将法定数字货币纳入法定货币的范畴,建议明确规定人民币是法律框架之下中国人民银行的负债,其直接形式包括纸币、硬币、法定数字货币三种,将法定数字货币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
第二,缓和适用人民币法偿性的相关规定,不要求市场主体在一般零售交易中必须接受法定数字货币作为债务清偿的支付手段。法偿性不是法定货币能够履行货币职能的根本原因,因而也没有必要将法偿性视为法定货币必不可少的属性。法定数字货币不具备法偿性,不影响其作为国家发行的法定货币的性质。当然,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后,作为国家发行的货币,可以进一步探讨研究,是否需要要求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必须接受法定数字货币清偿债务。
第三,进一步完善法定货币相关的制度框架,明确人民银行在法定数字货币系统中的义务,确保法定数字货币适当履行货币职能。人民银行作为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主体,最为核心的义务是稳定包括法定数字货币在内的人民币的币值,维持其购买力,还应当对法定数字货币系统进行技术上的维护,在货币权利人不因自身原因遭受货币财产损失时进行赔偿,此外还应保护法定数字货币持有人的隐私。总而言之,中央银行和代理发行的商业银行必须保证法定数字货币的使用畅通,顺畅完成支付。
第四,维持有关计价单位问题的规定,使法定数字货币与既有的法定货币采用相同的计价单位,保证法定数字货币和现钞货币组成的法定货币体系的单一性。
在这些基础问题的基础上,还应当回应法定数字货币发行、流通和管理的现实需求,适当调整现行法的规定。这是由于现行法律法规以传统现钞货币为调整对象,往往在措辞上暗含了所调整的对象是纸币或硬币的前提条件,相应的法律制度也仅仅根据纸币和硬币的特性而制定,不能适应法定数字货币战略的需要,因而在配套制度的具体设计上也应当作出调整,然而这些调整主要属于技术性的调整,不涉及法定数字货币的根本问题。主要问题包括:
第一,完善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相关的规定。法定数字货币需要借助相应的电子信息系统才能成立,为完善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依据,应当在有关法律中对法定数字货币的数字化发行流程作出规定。
第二,明确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在法定数字货币体系中的地位,赋予其相应的经营权利和从央行获得必要费用的权利,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协助维护法定数字货币系统,确保法定数字货币能够无障碍地与商业银行存款相互转换。
第三,调整反假币等问题的条文以适应法定数字货币的现实情况。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对反假币问题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无法适用于法定数字货币。这些条文中所使用的“伪造”“变造”等概念和“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等表述均是针对现钞货币,明显不适用于数字形态的法定数字货币,需要对法定数字货币反假币问题作出专门的界定,规定法定数字货币条件下假币的概念和相应的处理流程。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20年第3期 作者:杨东 陈哲立

本文地址:http://bilianwu.com/64856.html
版权声明:项目均采集于互联网, 空投币 无法审核全面,且希望大家能赚钱,请谨慎切勿上当受骗!
温馨提示:★★★天上真会掉馅饼!天道酬勤,都是机会!不错过每个空投糖果!真假难以辨认,尽量0撸!
重要提醒:本站内容均转自互联网,请明辨各个项目风险,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涉及资金交易,请谨慎操作与自担风险!
《新人必看》 《本站免责申明》

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