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数字货币法律性质的困境我国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技术条件已经初步具备。

 空投币   2020-07-17  来源:互联网  0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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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数字货币法律性质的困境
我国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技术条件已经初步具备,人民银行也在对发行的经济条件进行研究,并给出了相对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是,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特征颇为特殊,我国现行的货币法律制度尚不能适应法定数字货币的需要,现行法的条文规定和通说解释对货币范畴界定过窄,缺乏法定数字货币的容身空间。
(一)现行法中法定货币的定位与性质
我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人民币的法律定位与性质主要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章专章对人民币进行了的相关制度进行了规定。《人民币管理条例》则明确了人民币的具体管理制度。现行法遵循货币的国家理论,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人民币的名称和单位,赋予人民币以无限法偿性。《人民币管理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该条规定依照货币的国家理论定义了人民币,即"依法发行的货币",同时明确了人民币的形态包含纸币和硬币两种。《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该条规定明确了人民币的法偿货币性质,规定了人民币在我国境内的无限法偿能力。
人民币在交易流通中的性质,涉及到货币在民法上属于何种客体、货币持有人对货币享有的民事权利为何的问题,实际上与货币适当履行其职能紧密相关。现行法没有直接对货币的流通交易性质作出规定,但是在传统理论与交易实践对此的结论较为一致。一般认为,货币是一种特殊的动产,属于种类物、可消耗物,适用"占有即所有"的规则,在货币上原则上只可成立所有权:任何占有货币的主体都将被推定货币的所有人,即便该主体获得货币的方法有瑕疵,也只能由其他法律关系如债权关系进行调整;丧失对货币的占有就等同于丧失对货币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仅能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等债权,而无法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等物上请求权。
货币"占有即所有"的特殊性质保证了使用货币进行支付时的最终性(finality),从而保证了货币的持有人拥有绝对支付能力。货币持有人使用货币进行支付时,交付货币即确定了最终性,即便该笔支付的原因关系有瑕疵,该笔支付的效力亦不受任何减损,原因关系的瑕疵则交由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调整。也就是说,货币的特殊私法性质保证了货币能够恰当履行货币职能,或者反过来说,为了保证货币恰当履行职能而赋予了货币此种特殊私法性质。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20年第3期 作者:杨东 陈哲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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