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买币赚一笔,但不想发币方竟成了传销组织,涉嫌违法、犯罪;参与资金都将面临收缴。这时,买币款能否追回呢?本集内容我就与大家讨论一下加密货币传销受害者如何追回「入门费」?
大家好,欢迎收看Camille区块链60节目,我是Camille。最近我看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律师的文章,对于币圈传销犯罪活动中,买币者的资金应该追缴还是返还做了很详细的讨论,今天我就与大家分享解读一下。
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传销活动的上下层之间通常成立共犯关系;所募币款通常全部认定为违法所得。
所以,如果张三被骗加入后又推荐李四加入并因此获得代币、返现的,那么他的所获利得通常也将作为违法所得被追缴。那么张三和李四,是否还能追回自己曾经缴纳的「入门费」呢?
这里有三个重点:
一、 追缴不一定没收,可获退赔;
二、 追缴的范围:成罪范围内的违法所得;
三、 买币款谁退谁:“违法所得”的计算。
《刑法》第64条规定了犯罪违法所得的收缴和退赔:“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在实际应用中,出于认定犯罪数额的需要证据等考虑,一般会对涉案资金先进行收缴;查清涉案全部金额后再做处置。
所以,如果李四只是最底层的买币者,尚未通过推荐赵五,王六加入获得套现,那么李四买币所用款项,是被害人的合法款项,依据《刑法》第64条和前述规定,应当及时返还;也就是按照实际损失予以发还。
而张三推广虚拟币、并由此获取套现、形成层级,已经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其向下线李四收取的买币款、套现款等财产,则可能认定为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收缴。
这些款项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行为的张三而言是违法所得;但对于下线买币的李四来说,这些款项单纯是购买虚拟币被骗的损失;李四在这里如果尚未向下线推广并收取费用,尚未进行共犯行为,尚不能成立共犯。
从追缴范围的层面来说,我国《刑法》第64 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买币行为中,构成犯罪的“违法所得”,范围在哪里呢?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仅处罚最初的发起人,也处罚后来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后来的参与者,在传销组织中起骨干作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认定为组织、领导者,将受到刑罚处罚。
所以向上线支付了“入门费”的受害者张三,又向下线收取了“入门费”并形成了层级结构,张三自己也很可能会被认定为组织、领导者,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受到刑事处罚;张三的违法所得,应通过刑事程序追缴或退赔。
买币款谁退谁:“违法所得”的计算
根据《刑法》第64条规定,只有“违法所得”才应当被追缴、退赔。违法所得,字面上看,是指通过违法(包括但不限于犯罪)所获取的财物。
这里的违法所得不仅包括通过违法犯罪行为获得的财物,也包括这些财物可能经营所获得的利益。对于前者而言,产生收益的活动本身即是违法的。对于后者而言,产生收益的活动是合法的;只是用以产生收益的本金涉嫌违法。
这两类违法所得产生的方式不同, 其追缴的计算方式也不同。而对于经营利益型犯罪的违法所得而言,,则应当扣除正常经营所获利益。
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存在“人头计酬”等向“上线”返现的情形。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37号令)第八条规定:“在传销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可见,如果张三向上线缴纳的“抽头”不是传销组织中他这个层级的收入;而是张三上线的收入,应予以扣除,并计算入上线的违法所得数额中。在作为上线的违法所得收缴后,依据前文所讲,及时向下线张三进行返还。
目前我们依旧可以看到很多CX项目打着区块链的名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希望我们大家都能擦亮眼睛,不要上当受骗。这篇视频的参考原文可以搜索“肖飒,《币圈传销,买币者资金追缴还是返还?》”来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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